足协评议:郑铮绝杀进球判有效应予支持,VAR查看后未介入正确

直播吧10月09日讯 足协官方公布新一期裁判评议,评议中认定,足协杯半决赛山东泰山vs成都蓉城比赛第90分钟,郑铮的绝杀进球被判有效,裁判员判罚应予支持,VAR查看后未介入正确。

【足协官方评议内容】

判例二:2024中国足协杯赛半决赛,山东泰山VS成都蓉城,比赛第90分钟,山东泰山5号队员进球得分,助理裁判员未示意越位,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查看后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队传中时,本方队员均不处于越位位置;此判例最后进球得分的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取决于球在运行过程中,攻方山东泰山队两名队员在门前争抢时是否触到球,评议组查看视频后认为,无法证明球触及了上述两名队员;临场裁判员与VAR的沟通与查看操作符合相关流程和规范。裁判员最终判山东泰山5号进球得分有效的决定,应予支持;VAR未介入的决定正确。

【全部评议内容】

10月8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二十四期(20241008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主要评议了6个判例,均来自相关俱乐部的申诉意见,其中包含足协杯赛、中超、中甲和中乙联赛判例,最终评议组认定其中有2例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以及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代表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2024中国足协杯赛半决赛,山东泰山VS成都蓉城,比赛第64分钟,成都蓉城31号队员在反击中与山东泰山21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员判攻方成都蓉城31号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攻方成都蓉城31号队员先使用右手臂接触对方队员肩部,但方式和力度属于双方争抢时的正常接触范畴,之后山东泰山21号倒地时对成都蓉城31号形成的干扰也是由双方正常身体接触造成,本次争抢过程中双方均不犯规,裁判员临场判罚攻方成都蓉城球员犯规的决定错误。

判例二:2024中国足协杯赛半决赛,山东泰山VS成都蓉城,比赛第90分钟,山东泰山5号队员进球得分,助理裁判员未示意越位,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查看后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队传中时,本方队员均不处于越位位置;此判例最后进球得分的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取决于球在运行过程中,攻方山东泰山队两名队员在门前争抢时是否触到球,评议组查看视频后认为,无法证明球触及了上述两名队员;临场裁判员与VAR的沟通与查看操作符合相关流程和规范。裁判员最终判山东泰山5号进球得分有效的决定,应予支持;VAR未介入的决定正确。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27轮,成都蓉城vs梅州客家,比赛第13分钟,成都蓉城队踢角球,随后形成进球,第一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球在空中出球门线,裁判员判球出界在先,由梅州客家队以球门球恢复比赛,VAR查看后认为球未出球门线,并介入,裁判员最终改判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此判例涉及球是否在空中越过球门线的客观事实。在使用VAR技术的比赛中,裁判员和VAR经过规范操作和查看后做出的最终决定,应予支持。此判例改判为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介入正确。

判例四:中甲联赛第26轮,无锡吴钩VS辽宁铁人,比赛第17分钟,无锡吴钩1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守方24号队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守方辽宁铁人24号在争抢球时腿部和手臂均与攻方无锡吴钩19号有接触,腿部的接触属于双方争抢中的正常接触,手臂与对方身体的接触,发力和拉扯动作不明显,也不是造成攻方队员倒地的主要原因,攻方队员有继续前进后借助之前的接触主动倒地的动作成分,裁判员做出的辽宁铁人球员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26轮,南京城市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90+6分钟,石家庄功夫28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的角度无法准确判断石家庄功夫队传球的瞬间,其28号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应支持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越位(进球有效)的决定。

判例六:中乙联赛第25轮,泉州亚新VS北京理工,比赛第54分钟,北京理工队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绊倒泉州亚新队员,裁判员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北京理工守门员在铲球时清晰触到球,并且无附加或其他犯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判北京理工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