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原副主席于洪臣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今天,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中国足协副主席、中国田径协会原主席于洪臣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于洪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2024年3月26日上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田径协会原主席于洪臣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于洪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其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于洪臣先后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党委书记、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主任、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联赛晋级、职务竞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254万余元,其中350万元未实际取得。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洪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个足球俱乐部在联赛保级、赛事活动、裁判判罚、球员转会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足球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生态环境,给国家足球事业造成严重损害;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受贿350万元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部分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于洪臣一审被控受贿2254万余元,涉及13家俱乐部以及陈永亮等个人。于洪臣非法收受财物,在公司经营、联赛晋级、职务竞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4月至2023年2月,于洪臣受贿54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共计折合人民2254.2158万元,其中人民币350万元尚未实际收受。

于洪臣履历

2003年,于洪臣所在的处业务被并入竞体司,从群体司调入竞体司,后担任竞体司二处处长;

2008年奥运会开始前,国家体育总局出于备战需要,成立08备战办公室,于洪臣出任该办公室副主任,并被从正处级提拔为副局级;

2010年2月,任中国足管中心副主任。

2010年3月26日,任中超公司董事长;

2012年2月10日,任中国足协副主席;

2014年1月,任第十届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

2015年12月18日,任足协专职执委。

2016年7月18日,2016年里约热内卢奥运会中国奥运代表团成立,于洪臣名列出征足球项目领队名单。

2017年7月,任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2023年1月,任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中国田径协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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